
各中小学:
现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武教工委办[2006]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校结合文件要求,认真对照检查,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学校为学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办学现象的发生。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大单位教育局(处),局直属中小学:
近年来,全市教育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坚持依法治教、依规办学,不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了教育行风进一步好转,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育人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省、市基础教育政策法规不力的现象在少数学校、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作息时间执行不力、办班编班不规范、家教培优违规、编发资料过滥、考试竞赛过多、课业负担过重等方面。这些违规现象和行为,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武汉教育的形象,影响了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有些意见,必须坚决加以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决贯彻落实和执行基础教育政策法规,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的武汉教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范作息时间管理,严禁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一)学生上午到校时间,冬(春)季(
学生下午离校时间,冬(春)季小学不得晚于16:30、初中不得晚于17:00;夏(秋)季小学不得晚于16:50、初中不得晚于17:20。
(二)学生每日在校用于集体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小学三至六年级最多不准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初中不准超过7小时。每天必须保证学生1课时在校课外自由活动时间。在校周活动时间总量,小学一至二年级控制在31课时内、三至六年级控制在35课时内,初中控制在39课时内。
二.坚持教育公平,严禁违规编班和乱办班
(一)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平公正,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坚持对学生随机分班,不得以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不准分“快慢班”,严禁办所谓的“重点班”、“火箭班”;不准违规举办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特长班等;不准突破班额编班;严禁收取所谓的“快班费”或编班费。
(二)学校或教师、教育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开办针对中、小学生的学科学习补习班;不允许将校舍租借他人,用于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学科学习补习班。
三.坚持减负爱生行动,严禁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
(一)小学各年级,初中非毕业年级在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一律不准组织学生补课,不准开设晚自习。学校或教师、教育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一律不准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或集体培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
(二)初中毕业年级为较好解决课时与教学内容的现实矛盾,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适量组织学生补课。平时每周可开设三次晚自习,每次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双休日可在星期六组织学生补课,每周必须让学生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星期日禁止补课;“五一”、“十一”长假期间可补课3天,寒、暑假期间可补课10天,每天均不得超过6课时。
(三)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适度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低年级不留课外作业,中年级不超过半小时,高年级不超过40分钟;初中课外作业不超过1小时。不准布置大量机械重复和抄写的作业。[Page]
(四)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考试(或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四.坚持教材和教辅资料统一规范管理,严禁乱编滥发资料
(一)教材选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坚持全市统一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要求,加强教材选用和征订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学生推荐、摊购或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资料及课外辅助读物;严禁擅自使用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严禁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
五.坚持竞赛审批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一)严格执行中小学生竞赛审批制度,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批准的竞赛活动,学校或个人、教育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均不得组织或动员学生参加,更不得与社会机构合作,通过组织或动员学生参赛谋利。
(二)学生参加经批准的竞赛所获得的奖励、成绩,任何社会培优机构、中介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学生学科考试成绩或其他方面的测试成绩,均不得作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初中招收新生和学生分班的依据。
六.坚持积极稳妥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严禁扰乱正常秩序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初中课改进入毕业年级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全市实施新课程初中毕业生推进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三项改革,必须坚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和实施。
(二)有关2006年全市实施新课程初中毕业生考试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等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随意发表错误言论、散布错误信息、传播违规资料;禁止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家长和考生;禁止借考试评价改革之名造谣生事,引发混乱,干扰改革的正常秩序和有序推进,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未经允许,不准擅自组织或参加各种有关考试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宣传、宣讲、咨询等活动;不准违反全市统一规定招录学生,不准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招生测试(考试)或违规进行招生宣传。
七.加大违规查处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种违规行为,依据《关于转发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武纪发[2001]24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教师[2003]2号)、《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具体见《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的四项规定》)。
接此通知后,各单位要迅速传达到每一所学校、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坚决予以落实。决不可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违背本通知规定者,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市教育局设立的举报电话为:信访室:65608435;监察室:65608550;基础教育处:65608452。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的四项规定
一.教师出现违背师德规范、从事有偿家教、随意加重学生作业等行为,首次发现,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经警示后仍不改者,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可先行停止教师教学活动,再调查处理,并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Page]
二.学校或教师出现违规编班、办班、补课、乱发教辅资料,违规组织竞赛、考试、招生,随意更改作息时间等行为,属个人行为,按照第一项规定处理;属学校行为,对学校和校长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取消校长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按管理权限撤销校长职务。
三.区教育局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对学校发生的问题不重视,或者有错不纠、纵容庇护,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将建议相关区委、区政府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四.违反全市关于考试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统一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比照一至三项规定,追究当事人、学校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