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房产局、房改办:
为了全面贯彻《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核定发放工作,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职工婚姻状况与住房补贴核定问题
(一)职工于1994年1月1日前离婚,其住房为购买的公有住房,或1994年4月1日前离婚,其住房为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补贴按住房的实际权属面积核定。
职工于1994年1月1日(含)以后,2001年11月27日以前离婚,其住房为购买的公有住房,或1996年4月1日(含)以后、2001年11月27日(含)以后离婚,其住房为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补贴仍按武房改办[2000]6号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于2001年11月27日(含)以后离婚,其住房属夫妻一方婚前所购买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按住房的权属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其住房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离婚双方按离婚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上述规定不受关于个人财产约定的影响。
(二)离婚职工所居住的公有住房若系父母名义承租的,该住房不核定为职工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职工结婚前已将所购、租的公有住房转让或赠与他人,结婚后,其住房仍核定为职工本人的公有住房面积,但不核定为其配偶的公有住房面积。
(四)原属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核定后结婚,其配偶另有公有住房的,按家庭新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如已达标的,停发按月补贴;如仍属未达标的,按新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核定按月补贴。
二、关于职工住房转移后现状的认定问题
(一)单位以职工名义分房,而未给职工办证,直接将产权证或住房证办给职工子女的,该住房同时核定为职工及子女的公有住房面积。
职工家庭两代人只承租或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只核定为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公有住房面积。
(二)父母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后,将该住房产权证过户到子女名下,其住房仍核定为父母的公有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子女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故父母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几名子女共同居住的,由住房产权或经营单位对承租人进行确认。
三、关于部队住房及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核定问题
(一)转业、复员人员应由原部队房管和纪检部门出具其住房情况的证明后,所在单位按规定建立其住房档案。
居住部队“公寓房”的职工,先将住房情况据实登记,待该住房经部队团级以上房管、纪检、人事部门证明已经收回的,所在单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规定核发住房补贴。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部队转业、复员人员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未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由安置单位按规定对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发,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核发;已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由安置单位从调入之月起按规定核发按月补贴,军龄视同工龄纳入计算。住房补贴的核发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三)1999年1月 1日以后部队转业、复员人员起薪前的按月补贴,按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届时的月标准地工资核定。
(四)1999年底以后转业的部队军官、士官、文职人员如属“军转未补”,需所在部队出具1999年底以前下达的转业命令或有效的证明性文件的原始文件(复印件存档)验证后予以认可。
四、关于工作调动后职工的住房补贴核定问题
(一)职工异地城市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地和现工作地所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要合并计算。原工作地住房若经原工作单位和当地房改部门证明确已退出的,该住房不核定为职工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
(二)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以199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