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武政[2006]5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5号)。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
1.免除农村义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
2.向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需提供的材料:农村低保证及领取低保金的凭证。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1.免除城镇农业户口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杂费、向享受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在校的低保家庭子女生活费。
需要提供的材料:户口簿。如享受农村低保,则需提供低保证及领取低保金的凭证。
2.免除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需要提供的材料:城镇低保证书及领取低保金的凭证。
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学生的生活费。
(三)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镇接受义务教育
1.进入区政府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借读费,与我市城镇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需提供的材料:凭暂住证和就业证到暂住地区政府或区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
2.不进入区政府指定学校入学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学杂费,借读费标准:初中600元/生·学期,小学400元/生·学期。
进城务工农民如享受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的低保证并领取低保金,其子女只能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二.公办普通高中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武办文[2002]95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中招收“宏志生”工作的通知》
(一)对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免学费,并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适当补助课本费。
需要提供的材料:城镇低保证、社区(居委会)证明和领取低保金的凭证。
(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免学费,并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适当补助课本费。
需要提供的材料:农村低保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领取低保金的凭证。
(三)已经被录取到各学校“宏志生”免缴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每月补助100元生活费(每年按10个月发放)。
需要提供的材料:1.本人申请;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城市人口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农村人口由街、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孤儿、残疾人由规定部门出具相关证件);3.获奖证书;4.《武汉市普通高中“宏志生”招生申请表》。
武汉市教育局
2007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