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7月1日实施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设立这条要求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增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死亡、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
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该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相对于《规范》,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家长担忧:
小孩聚会也喝酒
家住永怡花园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份,她15岁的儿子过生日,趁着爸爸出差在外,便跟一帮同学在家里开了个生日宴会。其中有个同学带了一瓶威士忌过来,还说是他爸爸从苏格兰带回来的,专门“弄”出来跟好朋友分享。“看到他们那么熟练地开酒、兑酒,我就知道他们肯定经常喝,事后一追问,儿子果然交待说,他们聚会经常喝酒,有时还到酒吧去。”对此,刘女士十分担忧。
1月2日晚上,记者在厚兴食街一家大排档就看到,几个中学生模样的年轻人正在聚餐,桌面上已经摆了好几个空啤酒瓶,但他们仍频频举杯,酒兴正酣。一名服务员对记者说,这几名学生经常来这里吃饭喝酒,酒量都很大。
市场走访:
未成年人仍可轻松买到酒
趁着元旦假期,记者走访了中山的部分超市和酒类销售商店。然而记者发现,“禁酒令”的相关规定并未得到执行,多数商家仍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更无一个商家悬挂“禁售”标识。
在东区一家超市里,记者有意问一名酒类专柜的售货员:“现在应该没有学生来买酒吧?”不料售货员竟回答:“怎么没有,前几天圣诞节,很多学生都来买酒庆祝,元旦这两天也有,进口红酒、威士忌都有人买。”“不是有规定说不能向学生卖酒吗?”“有这样的规定吗?没听说过。”售货员一脸茫然。在步行街附近的一家名酒专卖店,售货员同样告诉记者,不了解“禁酒令”的规定。
在起湾市场旁边的一家士多店,店老板对“禁酒令”很不以为然。“几年前就说不能卖烟给学生,现在还不照卖吗?我看这个‘禁酒令’也没什么用的,难道卖酒还要查身份证啊?”老板娘也附和着说:“现在的小孩发育早,十来岁就长得很高大,很难看出是不是未成年人。”另一家店的老板则说,附近住着不少外来工,经常有外来工让小孩跑腿买酒,总不可能有生意不做吧?
律师观点:
监管不明执行有难度
既然有了“禁酒令”,商家为何还视而不见呢?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禁酒令”无疑是对青少年的一种关爱,但要真正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第一,“禁酒令”针对主要目标消费者的判定难以界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在身材、容貌、穿着等方面与成年人相差无几,这增加了零售商判断消费者年龄的难度。第二,条例的执行缺乏约束力。虽然《办法》提到最高处2000元罚款,但法则仍然较轻,缺乏约束力。第三,执法者的界定不明确。“禁酒令”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执法主体是谁,《规范》和《办法》是由商务部发出的,但在市场监管中,经营者多是由工商部门管理,很可能出现大家都不管的局面。张律师说:“其实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培养‘群众基础’,使对未成年人禁酒形成社会共识,通过舆论宣传,让青少年意识到喝酒的害处,自觉拒绝喝酒。就像对未成年人禁烟一样,虽然不能杜绝,但现在已经明显少了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