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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  日期:2008-3-7 12:20:32
 

全区各学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结合本校的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东西湖区教育局

OO八年三月七日

 

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构建服务至上、诚信可靠、安全和谐的教育消费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5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职能。对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实行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校园食品、用品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商店、食杂店等流通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内食品、用品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核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用品安全责任。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用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督促经营者销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在校园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质量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禁止小摊点和无照无证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用品;

()配合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校园内食品、用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配备专职、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进入校园食品用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一定规模、服务好、管理水平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第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厂房、车间、仓库等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章守纪、无违规记录。

第六条  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必须提供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食品包装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食品用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含企业标准)要求,产品“注册商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齐全,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监检)合格。  

第三章  食品用品连锁配送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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