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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各中小学必需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除吴家山一小、实验小学、吴家山三小、吴家山四小、吴家山二中、吴家山三中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经批准收取借读费的学校在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收取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
2、中小学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上机费)时,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对不具备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条件的学校,必需在“一费制”的杂费中核减信息技术教育费。
3、中小学必需按“一费制”和《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中考费、住宿费),未经省、市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其费用按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更不得强制向学生收取费用。
4、各中小学必需将收费公示牌和“两免一补”政策在学校醒目位置常年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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