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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教办[2007]40号:东西湖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校车(园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作者:  点击:  日期:2007-10-19 10:40:14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车及幼儿园园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交通事故,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加强校车(园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校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1
、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自购、长期租用(租用期1年以上),专门用来接送学生的7座(含7座)以上载客汽车。支持、鼓励学校租用公交车辆用作校车。个人车辆用作校车实行准入制。
      2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接送幼儿的校车还应当配备约束装置,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且保持车辆整洁。学校校车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每半年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校车实行统一标识。学校校车应办理统一的标识,专用校车还应当喷涂明显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张贴统一的校车标识。学校、幼儿园自购车辆用作校车,必须在车头及车尾喷涂醒目“校车”字样。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其行驶路线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的资格;其行驶路线涉及远城区范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并由使用方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区教育局对其校车申报条件进行  审核,再经交通大队检验合格后发放张贴全省统一的校车标识,并按规定行驶路线、停靠点接送学生。学校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未取得校车标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学生(幼儿)。

      4、校车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利性运输或者其他旅客运输业务。校车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及乘员坐位保险。

      5、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本区教育局,经区教育局审查备案,出具办理单后,到区交通大队进行资质审核确认,经交通大队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二、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驶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
    
(二)连续3年在每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无人员伤亡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未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学校对校车管理的职责:

      1、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与驾驶校车的司机签定安全责任状。租赁合同、安全责任状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学校或学生家长租用“黑车”。

2、学校应当向所属辖区交通大队报告校车行车时间、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交通大队审核确认后执行。
    3
、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校车安全,按期督促驾驶员进行校车检查和维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交管大队备案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4、学校要安排责任心强的干部或教师每天随车接送学生,要形成接送台账,记载每天接送的情况。   

5、学校租包车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认真落实报告制,将外出报告和安全预案报区教育局和交通大队登记备案,审核其车辆、登记驾驶人情况。

6、中小学及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会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常识,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车、货车、拖拉机和非营运车,不断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四、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学校、幼儿园所属办事处、街道和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及驾驶员的登记、办证工作,加强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和校车乘坐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好车籍学校、幼儿园校车建档建制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依据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做好学生乘坐校车工作管理。

2.教育部门对所属在籍所有学校、幼儿园建立责任监管制度。每一所学校、幼儿园以法人为校车责任人,对本校本园承担监管责任;没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承担信息员责任,对本校本园学生乘坐“黑校车”现象有向当地交通大队和政法综治部门举报和反映的责任。

3.区教育局会同区交通大队对开通校车的学校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适时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并整改相关问题,把校车安全隐患消除在初始阶段;同时对重点学校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4.校车管理严格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凡是检查发现校车有超载、超速、安全措施不到位等违规情形出现,发现一次且未发生人员伤亡的,对该校(园)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写出书面检查,履行承诺手续;发现两次或一次性发生学生轻微伤害事故的,除报交管部门处理外,对办学法人及校车安全管理员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发现三次,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校车接送的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公办学校则取消单位和法人全年任何评选资格,并予以法人及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直接撤消职务。对学校及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校车  安全管理  意见

报:市教育局办公室

送:区安监局、交通大队

发: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东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0印发

共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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