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此通知,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在开学时,对每一所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1]27号)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2]180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严禁“先收后退”。要在学校醒目处以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
本通知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