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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初中毕业年级获市“女生优胜奖”条件的考生(仅限新城区、两个开发区、洪山区),其资格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确定。市教育局基教处分区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给各区中教科,各区中教科将合格名单交区招考办,区招考办采集信息,最后市招考办复核。
符合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子女条件的考生(户籍在武汉市以外的考生不享受此优录):
1、在毕业学校领取有关表格,并填写相关内容。在审核单位意见栏中,毕业学校盖章、负责人签名;
2、考生将此表连同考生的户口、相关证件原件交户口所在街乡镇计生办,街乡镇计生办按有关程序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负责人签名盖章),审核后的表格返回街乡镇计生办,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盖章签名后的表格;
3、考生将盖章签名后的审批表连同考生户口、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留复印件)交给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交各区招考办,区招考办在4月30日前交市招考办复审。
武汉市招办中招处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