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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办[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依照《武汉市教育督导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的要求,现就开展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第三轮综合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重要作用,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第三轮综合督导评估工作。
1、进一步认识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在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2、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积极开展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第三轮综合督导评估工作。
二、明确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第三轮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目标,科学实施督导评估工作。
3、进一步明确第三轮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任务。
4、坚持教育督导评估原则。
5、不断完善“分级分等,整体推进”的督导评估模式。
6、优化督导评估手段。
三、加强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工作程序。
7、认真开展学校自评,夯实督导评估工作的基础。
8、强化区级督导评估,实现区级教育督导工作阶段性目标。
9、精心组织市级督导评估,提升学校整体综合办学水平。
10、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四、积极开展省市示范学校复评工作,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和不断创新。
11、统一规划省级示范学校的复评工作。
12、突出市级示范学校、先进学校复评的重点工作。
13、规范市级示范学校和先进学校复评工作。
五、加强民办学校的督导与评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14、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专项督查及联合视导。
15、认真开展民办中小学校评估工作。
六、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导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督导评估工作质量。
16、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导评估工作。
17、实事求是,分类指导,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
18、健全机构,不断优化督学队伍。
19、围绕中心,加强培训调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