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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中小学校卫生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4-25 14:22:31
 

东西湖区中小学校卫生工作规程(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的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要直接为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及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监测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

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需要学校全体教职工共同完成。

 

第二章   

  第四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条  调查研究本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1.组织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本校学生的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做好资料统计分析和积累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根据本校学生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制定有效的控制和发展措施。

  第六条  开展学生常见疾病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1.开展对近视眼、龋齿、沙眼、寄生虫等学校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3.对在体检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家长,要求家长带学生到正规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第七条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八条  协助教育行政和卫生部门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加强对

健康教育课教师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开展各项卫生工作,认真落实对学校饮食卫生、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的监督。

第十条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  把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教师、职工的卫生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设立卫生室。学生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学校要配备专职保健教师,不足600人的学校可配备兼职保健教师。

  第十四条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86)教体字018号文件精神执行,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86)教体字018号文件规定,学校卫生保健技术人员,享有本地区卫生部门规定的卫生津贴。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室必需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卫生设备和药品。

第十七条  将学校卫生工作列为教师、班级、学生考核评比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贡献突出者与长期从事卫生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九条  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卫生工作职责。

(一)    学校卫生工作分管校长的职责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把卫生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之中。

2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备校医或保健教师,并使他们的岗位相对稳定,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3            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深入了解教育过程、教学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饮食卫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研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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