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西湖区中小学体育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东西湖区学校体育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目录》、《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等法规、规定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实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条 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包括:体育课程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二章 学校体育课程
第四条 各校应加强体育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配备教师,开齐开足体育课。
第五条 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体现新课程理念,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加强课本课程的研究与开发。
第六条 小学、初中、高中各校按《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学生体质综合素质测试和建立达标率、合格率档案。
第七条 小学、初中、高中的体育课程引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第三章 课外文体活动
第八条 课外、校外体育活动是体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田径类、球类、文体类等活动。
第九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不断地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因材施教,以满足学生活动的需要。
第十条 小学、中学、高中每天应安排早操或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提倡“大课间”活动,保证90%以上的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使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一条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是培养发展个性的主要渠道,学校应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组织体育竞技项目的训练,每校保证有1—2个训练队,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抓训练,建立特色或传统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上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运动会。
第十三条 各校应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等待遇。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五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目录》有计划地配齐配足。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十七条 各校应当根据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体育经费纳入年度学校教育经费预算之列。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校应当由一位校级干部主管体育工作,成立领导指导小组,在制定学校工作计划中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落实体育教育工作。每学期末清理体育器材,维修损坏器材;室外场地、设施、器材每年保养维修一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或个人,应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止体育课。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三)学生体质健康指标不达标的学校。
(四)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