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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2007]31号:关于印发《东西湖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  点击:  日期:2007-12-21 16:08:18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东财[2007]31

关于印发《东西湖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全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东西湖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东西湖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需根据《东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区财政局批复。

二、采购单位报送月度政府采购计划

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同时向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报送政府采购资金计划。正常采购计划于每个月15日之前报送;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追加预算的程序办理。

月度采购计划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年底未用完的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办理。

月度采购计划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年底未用完的计划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办理。

未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或未审批的采购项目,区财政局不支付采购资金。

三、财政部门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区财政局业务科室针对单位月度政府采购资金计划,在审核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下达政府采购资金计划。

区采购办根据业务科室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东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要求,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集中采购的计划,经区采购办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后,将委托给区行管局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市财政厅、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的采购活动。

属于分散采购的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报区采购办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活动。

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区财政局相关程序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四、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区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区采购办委托函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采购结果出来后同时通知采购单位和区采购办,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采购单位组织验收

中标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按照投标文件内容与采购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货源,送货上门,同时向采购单位提供正式发票。采购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以采购文件以外的条件要求,故意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以保证代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相关项目。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组织验收,无异议后填写《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区采购办将会同区采购中心组织专门的履约验收,以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

六、采购资金结算

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持《中标通知书》及《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位单》到区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解冻手续。

七、采购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凭区采购办审核盖章的原始凭证,到区财政局收付中心支取采购资金,资金直达供应商银行账户。

八、售后服务及投诉

采购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手续,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采购单位应及时向区采购中心和区采购办反映,区采购中心应及时协调、督促,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供应商售后服务到位。区采购中心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制度。

采购单位凡无不正当理由拖欠供应商采购资金,经区采购办督促仍不改正的,区财政局将停止审批其新有采购项目或停拨其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供应商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供应商投诉问题的处理,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本工作程序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工作程序     通知

抄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71215日印发

共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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