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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费[2008]37号:关于明确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作者:  点击:  日期:2008-2-18 16:02:16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20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价费[2008]37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08年春季学期开学,我省在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基础上,全部免除教科书费。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8年春季学期开学,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其中:

    1)住宿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收取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7年秋季的水平,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节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摊派集中就餐。

    二、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律不得提高。

    三、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规定之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及合理开支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其他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空白抄本费、寒暑假作业本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电影费、自行车停放费等)都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在校园内举办此类活动并收费,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活动并收费。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预收教科书费用,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和其它学习用品的一切费用。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相应的费用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溜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

    4、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

    5、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搭伙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6、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由学校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7、学校不得以民办或改制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各地要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对违规收费的责任人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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