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我区财政采购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0]1号)和国家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政府采购管理的对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管理的对象,是指我局已纳入核算
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二、 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内、预算外
资金及自筹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工程(不含基建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基建工程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货物是指采购单位购置的大宗办公用品、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和汽车燃油等。
2、工程是指网络工程、房屋维修工程和校园的美化、绿化工程等。
3、服务是指车辆保险和维修等
三、 政府采购管理的工作流程
1、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每学期初,各采购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相对集中的采购项目,编制集中采购目录。
2、 落实采购资金。各采购单位在确保有足够的采购资金后,填制《东西湖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区教育局计财科进行资金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将各采购单位用于政府采购的预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统一划入教育局核算中心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 确定采购方式。区教育局计财科对《审批表》逐一编号登记,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交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在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处采购,也可以委托区采购办认定的具有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如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活动,应邀请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进行现场监督。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4、 采购资金结算方式。采购单位根据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价格填制《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送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核,供应商持经审核后的《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清单》、发票、合同等凭据,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5、 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制度。通过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定点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采购协议,定点供应商不得搭售定点商品以外的货物。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必须经区采购办审核后方可报销。
6、 本规程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规程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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