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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中小学网络安全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4-26 8:31:23
 

00五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网络管理员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指定网络管理员代为管理。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东西湖教育城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 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校园网络安全负责。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作为网络安全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负责

1)对校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实时培训)

2)网络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本校安全组织的工作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工作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 除网络管理员,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服务器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

第七条 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网络管理员要按照公安局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第八条 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希毒软件。网络管理员应及时将有碍校园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条 校园网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和被盗案件后,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向区教育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通知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区教育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十三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的内容必须经网络安全专管员审核,交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通过专用帐号进行发布。帐号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页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校网络安全小组应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网络管理员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和备份。网络安全专管员必须建立备案制度,记录来自校园网络内部和外部的可疑行为,记录应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安全专管员可向所在部门或个人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 盗用他人帐号的。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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