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4-18 21:34:27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华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一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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