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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4-18 21:34:27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324颁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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