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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4-18 21:31:28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登记注册,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登记注册申请书和合作办学批准书;

  (二)校地、校产证明文件及设备清单;

  (三)有关机构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

  (四)理事长、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五)学校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人员编制计划;

  (六)学校名称、规模、学制、系科及专业设置、招生规模。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尚不完全具备正式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由审批机关批准筹建,并发给筹建批准书。

  经批准筹建的合作办学机构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应提出正式建校申请并经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申请正式建校招生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筹建批准书。 筹备期内,不得招生。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办学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机构。理事长或联合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选举产生。 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中,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理事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任与解职;

  (二)校(院)长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三)制定合作办学机构发展规划;

  (四)决定教育经费的筹划方案;

  (五)审批合作办学机构的预算、决算;

  (六)管理合作办学机构的基金与资产;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代表。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合作办学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其资格参照中国同级同类公立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任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作办学机构中教师、职员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工作保障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作办学机构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和工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法律及有关组织的章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按中国有关规定,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统一管理。 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依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办学机构在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国家颁布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前提下,自主地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合作办学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某些课程可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可颁发学历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学习结束后,可发给写实性(修业)学业证书或经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

合作办学机构经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颁发相应的中国学位证书。

  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由中国国家学历、学位主管部门核准。但中国对其学历、学位的承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职业培训的合作办学机构,可以颁发外方合作者本国或国际认可的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合作办学机构的开办资金、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以合作办学机构名义募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必须用于本机构经费支出或用于本机构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合作办学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会计帐簿,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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