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4-18 21:23:43

  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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