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4-18 21:03:45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一)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二)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三)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四)第一届毕业生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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