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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1999]10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10-13 12:13:20

第二十一条  单位将《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提交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区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市、区房改办批复意见,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填制《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制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住房补贴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单位在承办银行为职工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行专户储存。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补贴的原则计发;按月补贴由单位按月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需支取住房补贴时,应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连同购房合同、建房许可证或离退休主、死亡主等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审核批准后,交经办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或现金支取手续。系特殊情况支用住房补贴的,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同级房改办、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武财综[1999]604号)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军官、文职干部职级对应表

      4、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5、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

      6、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

附件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单位性质

标准工资构成

行政机关

基础工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事业单位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加活的部分(即津贴)

企业单位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津贴、资金及加班工资)

附件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职务

事业单位应聘专技职务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M2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

初级工

5年以下

60

科员

员级、助理级

中、高级工

6-20

70

科级

中级

技师

21年以上

80

处级

副高级

高级技师

 

100

局级

正高级

 

 

130

: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

2、行政事业单位的科员,凡工龄在21年(含)以上的,按80m2计算;

3、技术工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也可参照普通工人的工龄计算;

41983831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终身享用;198391以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聘任后方可按对应标准补贴。

附件3:军官、文职干部职级对应表

军人、政治、后勤军官

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行政职级

师职

六至七级

局级

团职

八至必级

处级

营职

十至十一级

科级

连职

十二至十三级

科员

排职

十四级

办事员

附件4: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样  式)

市房改办:

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实施办法》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我单位制定了实施方案,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开展了各项基础性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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