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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将《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提交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区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市、区房改办批复意见,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填制《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制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住房补贴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单位在承办银行为职工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行专户储存。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补贴的原则计发;按月补贴由单位按月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需支取住房补贴时,应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连同购房合同、建房许可证或离退休主、死亡主等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审核批准后,交经办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或现金支取手续。系特殊情况支用住房补贴的,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同级房改办、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武财综[1999]604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军官、文职干部职级对应表
4、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5、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
6、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
附件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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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标准工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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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基础工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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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加活的部分(即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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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 |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津贴、资金及加班工资) |
附件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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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职务 |
事业单位应聘专技职务 |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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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
普通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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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 |
见习人员 |
初级工 |
5年以下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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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
员级、助理级 |
中、高级工 |
6-20年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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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 |
中级 |
技师 |
21年以上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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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 |
副高级 |
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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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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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级 |
正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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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注: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
2、行政事业单位的科员,凡工龄在21年(含)以上的,按80m2计算;
3、技术工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也可参照普通工人的工龄计算;
4、1983年8月31日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终身享用;1983年9月1日以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聘任后方可按对应标准补贴。
附件3:军官、文职干部职级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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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政治、后勤军官 |
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
行政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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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职 |
六至七级 |
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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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职 |
八至必级 |
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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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职 |
十至十一级 |
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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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职 |
十二至十三级 |
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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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职 |
十四级 |
办事员 |
附件4: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样 式)
市房改办:
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实施办法》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我单位制定了实施方案,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开展了各项基础性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