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以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综合成本价由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综合成本价92年(含)以前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20元;93年至95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70元;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80元。
(七)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委、市政府奖励性住房和购房优惠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的核定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职工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
(二)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高层有电梯住宅按全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90%计算。
(三)职工承租住房,该栋房屋建使比明确的,按实际系数折算建筑面积;该栋房屋建使比不明确的,按计租面积乘以1.33 系数折算面积建筑面积。 承租住房折算的建筑面积,仅作为核定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标准工资×32%
第九条 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条 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第十一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第四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 职工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朋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并随人事档案及住房补贴余额转至调入单位。
第十四条 职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可一次性领取:
离退休的: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提取);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按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10?O(含)以内的,一次性核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视其住房情况核定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无房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和未达面积系数计算,按月补贴计算公式:
新职级月标准工资×32%÷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房面积)
(三)原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如形成新的未达标职工,应从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的当月起按月补贴。计算公式同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 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其工龄、职级、住房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
第五章 住房补贴核定、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组织职工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规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条 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过录汇总,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张榜公布。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申报表》,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