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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1999]10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10-13 12:13:20

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

武房改办字[2000]06: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房改办、财政局: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武汉市财政局

      OOO年九月六日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19981231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无职工”)‘

    (二)19981231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11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  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  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  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三)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给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给所对应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不给予住房补贴(单位与职工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职工按高于综合成本价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如有条件,可按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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