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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1999]10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10-13 12:13:20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4、老职工职务晋升后,根据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相应增补住房补贴。增补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乘以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次性补发。

    (四)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和可转化的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另行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报市房改委批准后执行。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一)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按规定集中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支付职工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

    (三)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单位住房基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四)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并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帐进行专项核算。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统一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五)职工住房补贴应专款专用,在其购买、修建自住房时支付。

    职工退休时可将专户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六)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拨制度。职工在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计划统筹安排,银行按规定支付。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四)企业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经营状况制定,提请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报市、区房改办备案。

    (五)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附件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单位性质

标准工资构成

行政事业单位

基础工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企业单位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津贴、奖金及加班工资)

附件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职务

事业单位应聘专技职务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M2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

初级工

5年以下

60

科员

员级、助理级

中、高级工

6-20

70

科级

中级

技师

21年以上

80

处级

副高级

高级技师

 

100

局级

正高级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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