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武政[1999]10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  日期:2006-10-13 12:13:2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已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32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30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5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28%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92年前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

本新闻共17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发表评论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鄂ICP备06006368
主办单位:武汉市东西湖教育局 联系电话:(027-83898507)
网站维护:东西湖教育信息中心027-83219783 Mail:dxhedu@dxhe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