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等的学生名单要在学校内公示。
2. 公示期间,学校和区(大单位)教育局(处)应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专门部门、专人和设立专线电话,受理学生、家长及社会的质询、投诉和意见。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认真地对有异议的评价结果进行调查、处理,并审核评价结果。
(五)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1. 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然后填写《武汉市2006年实施新课程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报告书》。
2. 监察小组核对无误后,校长在本校《武汉市2006年实施新课程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报告书》上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进入学生成长记录袋。评价结果(汇总名册)一式二份,一份进入学生成长记录袋,一份交区(大单位)教育局(处)评价工作委员会。
(六)区(大单位)教育局(处)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
经区(大单位)教育局(处)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后,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本区《武汉市2006年实施新课程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登记表》(统一的电子表格)上签名,加盖区(大单位)教育局(处)公章,一式二份,送市教育局基教处。
(七)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 凡在初中毕业年级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的五个维度可直接评定为A等级。
2. 初中阶段获国家发明专利的学生和市级科技小人才、在毕业年级参加“创新素质实践行”活动并经全市评选认定获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对应“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市艺术小人才一等奖获得者、经市教育局测试认定的艺术特长生(对应“审美与表现”);经市教育局测试认定的体育特长生(对应“运动与健康”),对其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同时在相应维度的相关项目考虑获奖因素。
3. 对借读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原则上在其就读学校进行,就读学校要对借读生认真评价。
4. 对弱智生、伤残生的评价,根据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本方案进行评价。
五.结果呈现
1.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综合性评语+等级”的方式呈现。
2. 综合性评语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发展潜能。
3. 用A、B、C、D四个等级来描述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不同方面的发展状况。
4. 不允许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等级整合为一个结果。
六.结果使用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一)作为毕业依据
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如果“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维度被评为D等(不合格),则不能毕业。
(二)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依据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初中毕业生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资格条件;是高中阶段学校差额投档录取新生时学业考试成绩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取条件;是初中毕业生作为保送生向高中阶段学校推荐录取的资格条件;是初中毕业生作为特长生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资格条件。
七.工作要求
(一)有关区(大单位)教育局(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二)为保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预防和杜绝各种腐败现象,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1.诚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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